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该地方的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权的重要机构。
第七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的规定。这一性质的规定来自我国现行宪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是地方国家政权的最高形式。
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
人民选举的代表集合起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五年,到新的一届人大举行会议为止。各级人大是一个权力集体,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个人无权;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是召集会议,讨论并通过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工作、审议通过重要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责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它们是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机关,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